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需满足条件

外综服模式出口即出口企业委托外综服企业出口,外综服企业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给委托方,外综服企业操作退税,同时外综服企业收汇后结汇支付给委托方。根据国税公告2017 35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满足条件的生产企业委托外综服企业出口的,可由外综服企业为其代办退税。即生产企业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金额,按货物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专用发票给外综服企业,由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该模式下生产企业需要满足5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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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外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外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外贸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外综服模式实实在在的把生产企业作为退税主体并承担主要责任,外综服企业作为代理公司并代办退税承担次要责任。以上就是有关外综服模式出口退税的相关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对出口企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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