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谁订舱谁兜底!外贸人必看

5 月 1 日,新修订的《海商法》正式实施,关于目的港弃货、滞港费用承担的规则发生根本性改变,外贸出口的风险逻辑彻底重构。以往客户不提货,船公司优先向国外收货人追责,而新规明确:谁订舱,谁兜底,这一条直接关系到每一家外贸企业、工厂的资金安全和法律责任。面对政策重大调整,不提前做好风控,很可能一单亏损、全年白干。下面就让宏鹏发外贸综合服务带你了解新规核心要点与实战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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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对托运人做出明确划分: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的,为契约托运人,承担首要法律责任,客户弃货后船公司可直接向国内订舱方追索滞港费、滞箱费等费用;仅负责交货、不参与订舱的为实际托运人,原则上不承担目的港费用。现实中大量做 FOB 条款的外贸企业,习惯以自己名义订舱、提单显示自身为托运人,一旦客户弃货,每天高额滞港费都会由国内企业承担,风险极大。

针对新规,外贸人可立刻落地四项风控措施。第一,按订舱主体匹配付款方式:己方订舱则风险自担,新客户与高风险地区必须发货前 100% 付清,老客户至少 50% 定金且余款发货前结清;由买家自行订舱,可沿用见提单副本付尾款的常规方式。第二,足额投保中信保,出险前务必先报备并获得书面同意,严禁私自转卖或处置货物,避免理赔被拒,发货前也要核实买家授信额度,超限订单坚决不接。

第三,在合同中增加费用兜底条款,明确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并根据客户资质收取履约保证金,高风险地区适当提高比例,为后续追责提供合同依据。第四,印度等退运难度极高的市场,必须坚持款到发货,当地退运需收货人书面同意,否则货物将长期滞留并持续产生费用。

此外还有两个关键实操细节:弃货发生后,船公司负有及时通知义务,因其未及时告知导致费用扩大的部分,企业可依法拒绝承担;中信保理赔务必遵循 “先报备、获批、再处置” 的流程,顺序错误将直接失去赔付资格。

新《海商法》实施后,外贸行业正式进入更严格的合规与风控时代,以往的经验做法不再适用。宏鹏发外贸综合服务提醒广大外贸从业者,及时调整订舱方式、付款条款与风控方案,守住资金安全。如需专业风控方案、贸易条款设计与出口全流程支持,可随时咨询,助力企业在新规下稳健经营、远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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